林業軌道維護管理公告資訊
法規依據 |
建築法第2條規定:主管建築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建築法第7條規定:本法所稱雜項工作物,為營業爐、水塔、瞭望臺、招牌廣告、樹立廣告、散裝倉、廣播塔、煙囪、圍牆、機械遊樂設施、游泳池、地下儲藏庫、建築所需駁崁、挖填土石方等工程及建築物興建完成後增設之中央系統空氣調節設備、昇降設備、機械停車設備、防空避難設備、污物處理設施等。 建築法第77-3條第1項規定:機械遊樂設施應領得雜項執照,由具有設置機械遊樂設施資格之承辦廠商施工完竣,經竣工查驗合格取得合格證明書,並依第二項第二款之規定投保意外責任險後,檢同保險證明文件及合格證明書,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申領使用執照;非經領得使用執照,不得使用。 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依建築法第77-3條第5項規定,訂定「機械遊樂設施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針對機械遊樂設施之申請雜項執照應檢附之文件、圖說、機械遊樂設施之承辦廠商資格、條件、竣工查驗方式、項目、合格證明書格式、投保意外責任險之設施項目及最低金額、安全檢查、方式、項目、受指定辦理檢查之機構、團體、資格、條件及安全檢查結果格式等事項,訂定相關管理辦法。 |
三層管理機關 |
(1) 中央主管機關監督:內政部營建署每年定期辦理一次檢查。
(2) 地方主管機關監督:宜蘭縣政府定期每季辦理一次檢查。
(3) 上級機關督導: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每年皆辦理一次以上之定期督導,並視需要辦理臨時督導。
(4) 主辦機關負責管理養護: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宜蘭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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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管理規定 |
宜蘭分署訂定「機械遊樂設施(蹦蹦車)安全資料書、軌道標準規範」等規定,並據以實施相關維護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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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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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依據 |
建築法第98條規定:特種建築物得經行政院之許可,不適用本法全部或一部之規定。 行政院108年6月10日院臺建字第1080019327號函同意烏來台車既有建築物申請特種建築物許可,並請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新竹分署依「內政部審議行政院交議特整建築物申請案處理原則」規定辦理;內政部於108年10月14日內授字營建管字第1080064247號函同意備查以及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08年9月16日新北工施字第1081678636號同意烏來台車特種建物竣工圖備查。 |
三層管理機關 |
(1) 上級機關督導: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每年皆辦理一次以上之定期督導,並視需要辦理臨時督導。
(2) 主辦機關負責管理養護: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新竹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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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管理規定 |
新竹分署訂定「烏來台車運轉暨養護維修標準作業程序」等規定,並據以實施相關維護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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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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