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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業軌道維護管理公告資訊
林業軌道維護管理公告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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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依據 建築法第2條規定:主管建築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建築法第7條規定:本法所稱雜項工作物,為營業爐、水塔、瞭望臺、招牌廣告、樹立廣告、散裝倉、廣播塔、煙囪、圍牆、機械遊樂設施、游泳池、地下儲藏庫、建築所需駁崁、挖填土石方等工程及建築物興建完成後增設之中央系統空氣調節設備、昇降設備、機械停車設備、防空避難設備、污物處理設施等。

建築法第77-3條第1項規定:機械遊樂設施應領得雜項執照,由具有設置機械遊樂設施資格之承辦廠商施工完竣,經竣工查驗合格取得合格證明書,並依第二項第二款之規定投保意外責任險後,檢同保險證明文件及合格證明書,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申領使用執照;非經領得使用執照,不得使用。

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依建築法第77-3條第5項規定,訂定「機械遊樂設施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針對機械遊樂設施之申請雜項執照應檢附之文件、圖說、機械遊樂設施之承辦廠商資格、條件、竣工查驗方式、項目、合格證明書格式、投保意外責任險之設施項目及最低金額、安全檢查、方式、項目、受指定辦理檢查之機構、團體、資格、條件及安全檢查結果格式等事項,訂定相關管理辦法。
三層管理機關
(1) 中央主管機關監督:內政部營建署每年定期辦理一次檢查。
(2) 地方主管機關監督:宜蘭縣政府定期每季辦理一次檢查。
(3) 上級機關督導: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每年皆辦理一次以上之定期督導,並視需要辦理臨時督導。
(4) 主辦機關負責管理養護: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宜蘭分署。
維護管理規定 宜蘭分署訂定「機械遊樂設施(蹦蹦車)安全資料書、軌道標準規範」等規定,並據以實施相關維護作業。
  1. 軌道設施
    1. 每日朝巡:巡視路線路況完成,並應於班次開車30分鐘前完成巡路工作。
    2. 路線維護檢查:蹦蹦車站站長(或副站長)及維護人員於每月第一個保養日沿線步行詳細檢查,並將檢查結果納入例行性養路保養工作內。
  2. 機車設施
    1. 一級保養:每天實施1次。
    2. 二級保養:一個月實施1次。
    3. 三級保養:三個月實施一次。
    4. 四級保養:每年實施一次。
執行情形
法規依據 建築法第98條規定:特種建築物得經行政院之許可,不適用本法全部或一部之規定。

行政院108年6月10日院臺建字第1080019327號函同意烏來台車既有建築物申請特種建築物許可,並請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新竹分署依「內政部審議行政院交議特整建築物申請案處理原則」規定辦理;內政部於108年10月14日內授字營建管字第1080064247號函同意備查以及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08年9月16日新北工施字第1081678636號同意烏來台車特種建物竣工圖備查。
三層管理機關
(1) 上級機關督導: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每年皆辦理一次以上之定期督導,並視需要辦理臨時督導。
(2) 主辦機關負責管理養護: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新竹分署。
維護管理規定 新竹分署訂定「烏來台車運轉暨養護維修標準作業程序」等規定,並據以實施相關維護作業。
  1. 軌道設施
    1. 每日行車檢查:行車檢查即以每日第一趟列車做全線軌道行車檢查。
    2. 每二週巡查:每二週需實施一次之徒步巡查。
    3. 每二月檢查:每二個月實施一次之軌道檢查。
  2. 機車設施
    1. 一級保養:每天出庫前實施1次。
    2. 二級保養:使用150小時或每月實施1次。
    3. 三級保養:使用300小時或每60天實施1次。
執行情形
法規依據 鐵路法第2條第8款規定: 專用鐵路:指由各種事業機構所興建專供所營事業本身運輸用之鐵路。

鐵路法第4條規定:國營鐵路,由交通部管理。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由交通部監督。

鐵路法第45條規定: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之立案、興建、路線、組織變更、停止營運與廢止營運核准、行車、客運與貨運運輸業務、監督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交通部依鐵路法第45條規定,訂定「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針對專用鐵路之立案、興建、路線、組織變更、停止營運與廢止營運核准、行車、客運與貨運運輸業務、監督及其他相關事項,訂定相關鐵路監督辦法。
三層管理機關
(1) 主管機關監督:交通部每年皆辦理一次以上之定期檢查,並視需要辦理臨時檢查。
(2) 上級機關督導: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每年皆辦理一次以上之定期督導,並視需要辦理臨時督導。
(3) 主辦機關負責管理養護: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阿里山林業鐵路及文化資產管理處。
維護管理規定 林鐵處訂定「阿里山林業鐵路修建作業規定、軌道、橋隧檢查養護作業規定、柴油液力機車定期檢修週期表、柴油液力機車定期檢修項目」等規定,並據以實施相關維護作業。
  1. 軌道設施
    1. 每日朝巡:每日上午8:00前或於首班車開車前30分鐘完成巡路工作。
    2. 月檢:由監工區監工長、工務長、道班班長等組成檢查小組,沿線詳細檢查。
    3. 季檢:由管理處、監工區監工長、工務長、道班班長等組成檢查小組,沿線詳細檢查。
    4. 道岔:道岔檢查每季辦理1次,檢查時發現尖軌無法密合道岔時,即派員調整維修,其他改善事項並列入次月養路計畫月報表內執行改善。
  2. 機車設施
    1. 一級檢修:使用期間2日實施1次。
    2. 二級檢修:使用期間3個月或里程公里數9,600公里實施1次。
    3. 三級檢修:使用期間2年或里程公里數57,600公里實施1次。
    4. 四級檢修:使用期間6年或里程公里數172,800公里實施1次。
執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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